广西艺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广西艺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以下简称“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我校是全国8所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艺术院校之一,现为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广西特色优势高校,广西博士点立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单位。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学制3年,本科专业学制4年。

第四条  教学单位:我校下设音乐学院、音乐教育学院、美术学院、美术教育学院、设计学院、中国画学院/漓江画派学院、舞蹈学院、人文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造型艺术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1所艺术研究院。

第五条  学科专业:我校现有艺术学、设计学、新闻传播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美术与书法、音乐、设计、舞蹈、戏剧与影视、风景园林、新闻与传播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涉及艺术学、文学、工学、交叉学科4个门类。现有40个本科专业,在国家布点的艺术学门类61个本科专业(含28个特设专业)里,我校已设置40个,覆盖率达到65.5%,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高等艺术教育体系。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见下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实施;下设监督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七条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详见招生信息网后续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计划》。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我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在西藏、新疆投放分省计划,详见后续发布的西藏、新疆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说明。

第八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九条  我校音乐表演(演奏)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其它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计划编制原则具体如下:

1.音乐表演(演奏)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全国按不分省计划编制。

2.其它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我校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科目详见《广西艺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我校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在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该专业与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详见《关于公布学校2024年本科艺术类招生专业与各省统考类别对应的通知》,请考生自行到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十三条  我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考生应取得各专业对应子科类省级统考合格,各专业与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详见《关于公布学校2024年本科艺术类招生专业与各省统考类别对应的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它符合录取要求且尚未录满的专业(方向),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组织校考的专业

(一)录取原则

音乐表演(演奏)专业不安排分省计划,文理兼招,按以下录取原则全国排名录取:考生须符合报考条件,对应子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校考专业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乐器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

(二)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办法

按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音乐表演(演奏)专业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I类、II类破格考生。

I类破格:音乐表演(演奏)专业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奖项列表见附件,获奖时间截至校考报名结束之前),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小数向上取整),考生分乐器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II类破格:音乐表演(演奏)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分乐器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通过学校成绩查询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三)学校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四)末位同分录取规则

各乐器校考专业成绩末位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排序;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

我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使用计划投放省(区、市)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考生。

三、普通类专业

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文化产业管理、艺术与科技、风景园林、广告学、艺术管理、广播电视编导等10个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本科相应批次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也同分时,按各省高考文化成绩排位排序。其中: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七章  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等妨碍学习的疾病;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正常,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正常;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专业身高建议应达到男170CM(含)以上、女160CM(含)以上;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专业身高建议应达到男175CM(含)以上、女165CM(含)以上;舞蹈表演(现代舞)、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身高建议应达到男170CM(含)以上、女160CM(含)以上,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演奏)专业方向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竖琴、西洋打击乐(不含爵士鼓等流行打击乐)。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类:钢琴、手风琴。

三、音乐表演(演奏)民乐类:竹笛、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中阮、二胡、民族打击乐。

四、音乐表演(演奏)流行类:电吉它、电贝司、双排键电子琴、流行键盘、爵士鼓、萨克斯。

第二十一条  部分省级统考专业唱法/乐器/舞种要求

一、音乐表演(民歌演唱)专业招收唱法:美声、民族;

二、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器乐方向,招收乐器:钢琴;

三、音乐教育专业器乐方向招收乐器:钢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四、音乐表演(演唱)专业招收唱法种类:美声、民族;

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唱法种类:流行;

六、舞蹈学专业招收舞种:中国舞、芭蕾舞、现代舞;

七、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专业招收舞种:中国舞;

八、舞蹈表演(现代舞)专业招收舞种:现代舞、中国舞;

九、舞蹈编导专业招收舞种:中国舞、现代舞;

十、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招收舞种:国际标准舞。

第八章  入学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2024年学费、住宿费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除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最终学费按照实际所修学分收取。

一、预缴学费标准为12000-13200元/生﹒学年,具体详见本章程第五条的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

二、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本项目为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第一、二、三学年在学校学习,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为4000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如到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继续学习者,学费按该校的标准(美国约27678美元/生﹒学年)。学生完成国内的学习后,如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学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赴国外学习的其它费用请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简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较高,请考生视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慎重报考。

三、住宿费标准:

1.南湖校区学生宿舍4-10人间:650-1350元/生.学年;

2.相思湖校区学生宿舍6-8人间:135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 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琴房使用服务费1.5元/小时;补办毕业证10元/证;补办校园一卡通30元/卡;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 代收费:教材费在大一、大二预收500元/生.学年,最终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体检费85.6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五、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照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正式批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四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三年的课程,期间学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第四年课程,期间学费按照实际就读国外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三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第四年课程的学习,第四学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考入我校就读的本科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本科毕业生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七条  我校2024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自行查询。

第九章  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自治区、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特困生奖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优待尤为明显)。考生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及广艺招生微信公众号发布。对任何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3130。

学校网站:https://www.gxa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b.gxau.edu.cn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

注: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最新资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