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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邯郸学院

2.学校代码:10103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

①邯郸学院本部:河北省邯郸市学院北路530号

②邯郸学院大名分院: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大街43号

③邯郸学院武安分院: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100号

6.专业办学地址:本科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高中起点专科专业中师范类专业在武安分院、大名分院办学,其余非师范类专业均在本部办学。

7.学历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邯郸学院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邯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邯郸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唯一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部门,不委托任何办学单位和中介机构代办。

办公地点:行政楼114房间,办公电话:0310-6260228。

 

第二章  招生类别

第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17年对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于第二学期末,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按照自愿和尊重学生发展需要的原则,组织专业分流。具体专业分流的程序和办法参见《邯郸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政字[2014]56号)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类及其所包含的专业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查阅,认真填报。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据各省、各专业历年招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经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邯郸学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我校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浙江省招生按浙江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采取志愿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先后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进档同分考生录取、分专业原则:

艺术、体育类考生如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者;如文化课总分相同,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普通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省统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参加我校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校考的河北省外考生,文化课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需达到本省合格线的前提下,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所在省统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所在省统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5.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科技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

2.播音与主持艺术、师范类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专业要求身高男1.78米以上、女1.68米以上,五官端正。

4.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详见各省招生计划):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音乐学、舞蹈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招服装设计与表演考生]、播音与主持艺术、数字媒体艺术、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师范类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非师范类高职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免收学费。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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